校(院)委
校(院)职能
一、学习、研究、宣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二、轮训、培训全市除中央党校、省委党校培训对象外的市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、县(市、区)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、全市科级干部和市区(榕城区、东山区、试验区)的股级干部;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;培训全市除国家和省行政学院培训对象外的国家公务员;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;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(院)期间进行考核考察。
三、承担中央党校、省委党校学历教育有关班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。
四、围绕国际国内,特别是本市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联系实际,开展社会调查、科学研究与探讨。
五、对各县(市、区)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;负责市委党校、各县(市、区)委党校教师初、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。
六、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。